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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四川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规定,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或因故延期评标,尚未评审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已到评标专家说明原因,按标准支付交通费并发放补偿费100元。
229.我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业印章由其受聘的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申请办理,申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申办单位负责。
228.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公司所在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227.规范保证金和建设资金管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现金方式缴纳或退还。
226.《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意见》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方公路设计、监理及试验检测招标采用评审方式。
225.《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意见》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方公路施工招标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评标采用双信封评审方式。
224.《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经核查认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范围限于所申请事项,招标文件主观类评审事项不应复核。
223.《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评标专家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面见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可以主动提出回避。
222.四川省评标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符合入选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等方式加入评标专家库。个人申请加入的,无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221.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发展改革部门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