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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3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降低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书面同意。
3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3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30.《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29.《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28.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和()相结合的方式。
2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和()。
2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和()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25.《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