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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
45.《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规定,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44.《四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4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延长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时间以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信息披露时间为准。
4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40.企业资产转让中,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39.企业产权转让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38.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可以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3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