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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50.《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转让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4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48.《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规定,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47.《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规定,信息公告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4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
45.《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规定,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44.《四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4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延长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时间以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信息披露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