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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交易主体在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买入的交易产品或卖出交易产品的资金均在下一交易日可用。
16.交易主体在进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申报时,若资金或资产不足则无法提交。
15.交易主体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交易机构开立实名交易账户,每个主体最多可以开设两个交易账户。
1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可以对不同交易方式设置不同交易时段。
13.对已参加地方碳市场2019年度和2020年度配额分配的重点排放单位,暂不要求其参加全国碳市场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配额分配和清缴;对已参加地方碳市场2019年度配额分配但未参加2020年度配额分配的重点排放单位,仍要求参加全国碳市场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配额分配和清缴。
12.《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提到,重点排放单位之间合并的,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重点排放单位在合并前各自碳排放边界之和。
11.《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提到,重点排放单位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清缴义务。
10.《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提到,当燃气机组进行配额清缴时,不论燃气机组经核查排放量大于还是小于原核定的免费配额量,都按照原核定的免费配额量进行清缴,核查排放量仅用于记录备查。
9.《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提到配额清缴时,履约缺口较大的重点排放单位需在二级市场买入配额或核证自愿减排量100%完成清缴。
8.在2015-2020年任一年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碳排放核查结果,筛选确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