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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不能继续进行。
7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可以通过现场投递方式补救。
7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能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72.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招标、投标、代理投标。
71.在投标结束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70.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要求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69.《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要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68.《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要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67.《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要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付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6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出台是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