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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纸质文件为准。
78.《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
77.《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的情况下,随时可以干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7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无需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75.《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不能继续进行。
7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可以通过现场投递方式补救。
7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能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72.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招标、投标、代理投标。
71.在投标结束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70.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要求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