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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 )等工作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要求对( )、( )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要求对审计反映的( )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 )的重要依据。
根据《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审计、巡察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和整改不力问题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实施问责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桂电纪[2018]24号),问题移送后,接收单位须在移送
表规定时间内向( )、巡察组反馈处理情况。
根据《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审计、巡察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和整改不力问题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实施问责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桂电纪[2018]24号),对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问题,移送有管理权限的( )处理。
根据《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审计、巡察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和整改不力问题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实施问责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桂电纪[2018]24号),对审计、巡察发现的管理方面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由有管理权限的( )或相关单位运用第一种形态,采取提醒谈话等方式处理。
根据《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审计、巡察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和整改不力问题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实施问责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桂电纪[2018]24号),涉及公司党委管理干部问题线索的移交,须向( )报告。
根据《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审计、巡察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和整改不力问题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实施问责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桂电纪[2018]24号),重大问题线索需移送和接收机构的( )审批。
根据《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审计、巡察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和整改不力问题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实施问责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桂电纪[2018]24号),( )主要针对审计、巡察发现涉嫌违纪问题线索,涉及公司三、四级单位党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整改工作履职不力的问题线索和其他一般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给被审计、巡察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