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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发现问题处理及整改管理实施细则》(QCSG-GXPG2SC003-2019),审计整改指审计单位(部门)根据国家审计机关、各级审计部门在审计中揭示的问题、风险或提出的建议,以及本级或上级的党委、审计委员会或审计联席会部署、批示、交办的审计整改事项,对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 )
根据《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发现问题处理及整改管理实施细则》(QCSG-GXPG2SC003-2019),审计发现问题处理指审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问题涉及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下达整改任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不属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
《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要求由被审单位制定统一标准并对已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定、验收销号。( )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
根据《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审计、巡察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和整改不力问题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实施问责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桂电纪[2018]24号),审计部门、巡察组要正确把握审计、巡察发现问题的性质、风险程度及影响大小,正确区分( ),并注重与其它审计、巡察问责制度的衔接,杜绝重复问责情况发生。
根据《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审计、巡察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和整改不力问题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实施问责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桂电纪[2018]24号),对整改不力问题的问责,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包括通报、( )。
根据《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审计、巡察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和整改不力问题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实施问责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桂电纪[2018]24号),对整改不力问题的问责,对单位的问责包括( )。
根据《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审计、巡察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和整改不力问题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实施问责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桂电纪[2018]24号),运用第一种形态,实施( )必须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根据《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审计、巡察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和整改不力问题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实施问责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桂电纪[2018]24号),对普遍性违规或轻微违规问题,由有管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运用第一种形态,视情况采取( )等方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