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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
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哪些情形属于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哪些情形属于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哪些情形属于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 )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 )和( ),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 )、( )、( )等。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自( )起施行。
根据《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审计、巡察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和整改不力问题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实施问责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桂电纪[2018]24号),对审计、巡察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者普遍性违规问题,如不加以纠正,问题会继续存在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移送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
根据《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审计、巡察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和整改不力问题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实施问责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桂电纪[2018]24号),审计、巡察发现的违纪问题主要指违反上级和本级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需要采取第一形态进行处理或追究政纪责任的问题,应当按管理权限移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