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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54.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
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
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单选题
53.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
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单选题
5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
予受理。
单选题
51.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单选题
50.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单选题
49.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单选题
48.持票人必须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单选题
47.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 3 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
假日顺延)。
单选题
46.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单选题
45.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
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