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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其开户的储
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
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60.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
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59.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
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58.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
存款的正常支付。
57.除储蓄机构外,符合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办理储蓄业务。
56.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
定。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
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55.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54.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
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
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53.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
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5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
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