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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负责受理反洗钱违规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汇报,不
得丢失、泄密或拖延搁置。对有明确来源的举报材料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答复是否正
式受理。
133.付款行对发起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申请。
支付业务未纳入轧差的,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不能撤销。
132.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
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131.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可以支付。
130.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129.付款清算行到期未返回借记业务回执的,小额支付系统自动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到期日
的次日予以撤销。
128.风险预警管理系统核查处置岗对整改结果定期跟踪,对没有整改到位的做好督促检查工
作。相关业务部门或网点需做好整改台账登记工作,定期上报省联社预警中心。
127.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
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126.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
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125.非存款类金融产品未到期且无法提前终止,或者无法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应当在该产品
到期或满足赎回条件后一次性提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