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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
228.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227.金融机构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涉及国
有股权变动的,并应当按照规定经银监部门批准。
226.金融机构办理电票转贴现业务(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时,仍需再签订线下协议。
225.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24.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
件。
223.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
单、冻结资产的决定,可以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222.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按照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
和监管要求,对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金融机构、
特定非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总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
告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
公安机关和地方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分别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
221.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另有要求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和理由。
220.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
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