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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
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28.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
书人可以不承担票据责任。
327.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
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26.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
载日期的视为无效票据。
325.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324.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23.批量代发、代扣明细手工录入完毕或上传文本文件后,即可申请处理,获得申请处理委
托号,只有申请处理并获得处理委托号的批量代发、代扣的,核心系统才会处理。
322.配合省联社解决支付清算中的业务差错,督促辖内分支机构及时核对、处理。
321.农商银行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员应妥善保管人民币冠字号码系统账号和密码,严禁泄露
密码或将账号交予他人使用。
320.农商银行综合前端业务授权应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在查实应急事项后,及时向省联社业
务主管部门和信息技术中心报告。因系统原因导致综合前端业务无法进行远程集中授权的,
收到统一回复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统一流程进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