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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因磨损而需要重新刻制的业务印章应使用原有的印章序号,因遗失而需重新刻制的业务
印章可以使用新的印章序号,也可以与遗失的业务印章的编号相同。
475.义务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身份识别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
客户隐匿身份信息。
474.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
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473.义务机构委托境外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充分评估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
地区的风险状况,并将其作为对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的基础。
472.义务机构怀疑交易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有关,但重新或者持续识别客户身份将无法避免
泄密时,可以终止身份识别措施,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471.义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或者经过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
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
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可终止业务关系。
470.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只有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才能证明其票据权利。
469.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已故存款人存款查询业务,对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
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468.已故存款人的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
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467.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
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