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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邮寄银行询证函、跟函、以符合相关规定的数字方式办理银行询证函及回函,均应被视
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接受的函证方式。
503.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
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502.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 I 类户的,应当由银行工作人员事后经联网核查系统审核
开户人身份。
50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的管理制度,加强回函用章管理,明确回
函用章。如果注册会计师收到回函后对银行回函用章产生疑虑,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联
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确认回函用章的真实性。
500.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的管理制度,加强回函用章管理,明确回
函用章。
499.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规定
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498.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两类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
应当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示该账户性质,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
两类账户监管部门,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
49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董事的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及时录入银行业金融机
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系统。
496.银行无需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申请进行审核。
495.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 II 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 II 类户与绑
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 I 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
输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