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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四条)
88、《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0日内,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十四条)
87、《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十四条)
86、《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十四条)
85、《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四条)
84、《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四条)
83、《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使用、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
82、《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
81、《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
80、《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