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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四十条)
10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10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10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八条)
101、某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在应急管理部门限期内未整改,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九十九条)
100、《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十八条)
99、《安全生产法》规定,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设备和矿山井下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七条)
9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七条)
9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七条)
9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施进行阶段性维护、保养,并不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第三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