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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四十二条)
10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四十二条)
108、《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
10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一条)
10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第四十条)
10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四十条)
10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10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10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八条)
101、某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在应急管理部门限期内未整改,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九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