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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对从业人员因个人违章操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免除相应责任。
122、《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五十一条)
12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五十一条)
12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五十七条)
11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由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全部承担,并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九条)
11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九条)
11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九条)
116、 《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八条)
11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七条)
11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