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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六十条)
140、《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处理。(第五十九条)
139、《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八条)
138、《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七条)
137、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六条)
136、《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因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付,单位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135、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之,不得隐瞒和欺骗。(第五十三条)
134、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第三章)
133、企业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
132、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会引起从业人员思想负担,不利于安全生产。(第五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