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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
57.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
5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
55.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的罚款。
5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
53.违反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违反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以下的罚款。
5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由应急管理部门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