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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可以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
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省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
10.《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
9.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
8.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
7.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6.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可以随意包装危险化学品。( )
5.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4.《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