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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7.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6.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5.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文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格式、内容和编号办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4.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1.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不需要为客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10.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 )
9.《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