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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及吊销许可情况,向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发等有关情况。
8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年度报告表及许可、备案、变更申请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式样。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5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原有技术或者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变动的,变动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知识。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2生产、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