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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也可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负责人不需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规定,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成立包括工艺、设备、安全等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规定,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