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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基于现场作业风险,内部承包商单位对于低风险的作业活动,由作业负责人(必须有监护资质)对现场作业进行监护和监督管理,原则上可不另安排监护人。
《承包商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作业前,建设单位、内部承包商双方共同协商,基于现场作业风险(如范围过大、人员过多、视线受限等)确定监护人的设置,并在方案中明确要求
《承包商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判定为重大、较大风险的作业活动,且重大危险区域现场作业超过5人或现场作业人员超过10人的,需设置“双监护”。
《承包商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在项目(施工)的实施过程中,如果承包商单位方案确需修改调整,可自行进行变更,不需经建设单位审查。
《承包商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与项目(施工)工作有关的双方人员应对作业方案有清晰的了解
《承包商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首次施工作业前建设单位组织承包商单位召开班前会
《承包商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由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首先审查人员三级培训记录和人员信息。
《承包商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如有涉及两个或以上的承包商在同一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且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各承包商互相签订健康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健康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承包商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外部承包商单位每年集中签订健康安全协议。
《承包商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在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保命条款承诺书》和《施工健康安全管理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