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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安全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核对风险管控措 施,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 业票。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作业完毕,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尊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恢 复临时封闭的沟渠或地井,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原状。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220 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 业电压不应超过36 V;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 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 业电压不应超过12 V;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作业审批人应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 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