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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后确定,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进行气 体分析;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 min;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 设备内气体含量;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遇六级风以上(含六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可以升级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 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 火点进行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