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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机构通过抽查实施船舶安全监督,不能代替或者免除( )在船舶安全、防污染、海事劳工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 )的原则。
自2021年1月1日起,从事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运输的船舶应持有长江水系省际()
油船货油舱的压力阀、真空阀至少离货油舱甲板()m 高,且离可能引起着火的机械设备、开口的水平距离至少 ()m。
油船货油舱的透气管自然透气时,至少 ()m 高(高速排气的,透气管至少 ()m 高,有步桥的从步桥起算),离着火源至少水平()m 远(船长 40 米以下的油船上述要求各减一半)。
自航油船机器处所均应以隔离空舱或货油泵舱与货油舱和污油水舱隔开,分隔货油泵舱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任何公共舱壁,其构造应为()级分隔。隔离空舱的长度应不小于()mm,其结构应是水密垂直舱壁。
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自航油船通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的入口,空气进口或开口不应面向货油区域,若位于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外侧时,则距离上层建筑或甲板室面向货油区域的端壁应不小于()m。
油船(闪点≤60℃)主、辅机、锅炉以及其他燃烧设备的排气管出口与货油区域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m。如主、辅机排气管设有经认可的火星熄灭器,锅炉和其他燃烧设备的排气管也设有火星熄灭器,则该距离可减至()m。
在化学品船舶上,通风装置的流量应根据舱室的总容积决定,正常装卸货物作业中需要进入的危险处所,通风系统应具有每小时不小于()次的换气功能。
载运闪点不超过( )(闭杯试验)的货物的液货舱,在其控制式透气系统中应设有防止火焰进入液货舱的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