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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法成功进行人工告知的不良信息,直接在CI中标注“已告知”即可,不需要提供告知证据。
对已生效的“一次告知,长久沿用”业务超过沿用期限的,如取得客户手机号,系统将自动转为按手机号进行短信告知,并上报征信数据。
对已生效的“一次告知,长久沿用”业务超过沿用期限的,将再次生成不良信息人工告知提醒信息。
CI对已生效的“长久沿用”业务,将永远不再生成不良信息告知提醒信息。
对借款人否认贷款发生不良记录的,可以在CI中选择“一次告知,长久沿用”模式进行处理。
对符合“一次告知,长久沿用”基本要求的个贷逾期凭证,如未能获得无法成功告知的相关证据资料,也可以在CI中进行“一次告知,长久沿用”的标识处理。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在事后及时告知信息主体。
从2008年7月开始,社会保险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试点地区扩大到所有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数据交换频度由原来的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