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70.甲立公证遗嘱:死后其全部遗产归长子乙。次年甲又前往同一公证部门立公证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次子丙。后来,由于儿子不孝,甲又在家中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死后归大女儿丁,并注明年月日。之后甲因病住院,小女儿戊悉心照料,甲病危之际,口头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小女儿戊,在场的两名护士可以见证。后甲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立的第一份公证遗嘱视为撤回
B
甲立的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
C
丁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D
戊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CD
解析: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甲病危时立的口头遗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是有效的遗嘱且是最后一份遗嘱,甲之前所立的遗嘱均被该头口遗嘱撤回,最终执行的遗嘱应是该口头遗嘱,故,戊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丁无权继承甲的遗产。AC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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