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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竞赛题库
450
单选题

169.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小明独立生活。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A
 选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应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和生活上是否尽了主要抚养教育义务来判断。小明是甲的子女,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成年,并非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小明不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B
 小亮
C
 甲
D
 选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题中,收养小光后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不成立,小光不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C

解析:

解析:BC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题中,小亮是丙的子女,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甲是丙的配偶,因此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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