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69.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小明独立生活。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A
选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应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和生活上是否尽了主要抚养教育义务来判断。小明是甲的子女,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成年,并非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小明不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B
小亮
C
甲
D
选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题中,收养小光后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不成立,小光不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C
解析:
解析:BC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题中,小亮是丙的子女,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甲是丙的配偶,因此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相关题目
单选题
11.机关法人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能做保证人。
单选题
10.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三十。
单选题
9.合同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单选题
8.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单选题
7.债务人以低价转让财产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单选题
6.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单选题
5.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
单选题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变更要约的内容一定将导致承诺无效。
单选题
3.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均属于要约。
单选题
2.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