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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竞赛题库
450
单选题

37.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
 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
 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
 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放弃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CD

解析:

解析:A错误。孳息收取权。《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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