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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电梯、客运索道、()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3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①岗位责任②隐患治理③应急救援④安全生产
2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27、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26、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25、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4、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23、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主动召回。
2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