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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6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度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科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1,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将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60、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9、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8,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7,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5,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4,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名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