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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102,、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的内容之一。
101,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局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00、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因按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像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99、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校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98,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9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阻桡、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96、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在: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陶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可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