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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11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117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116、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5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114、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罩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113、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省安全条例。
112对特种设备作业人的进行考核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考核内容。
111发生较大事故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1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