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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高接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的节能监督管理,运用本办法。
137,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136,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提高能源利用能力,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35本办法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起重机等特种设备。
134,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33、简易设备构成特种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13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值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13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委托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可再委托其他部门组织事被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130、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12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和益定结论,报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