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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44、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按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143、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按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142、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141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140,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139.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138高接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的节能监督管理,运用本办法。
137,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136,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提高能源利用能力,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