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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和处分。
176,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在用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75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对测试结果负责。
17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173、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资令有关单位于以改正。
172、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171、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透、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17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不需要对设备的能效状况进行检查。
169,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考核内容
168,高耗能特神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节能盘识和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