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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应受到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8、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罚款
4、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移动式压力容器、机电类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