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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备一定数量特种设备相关专业人员,能够独立开展公正评价的服务机构。
107、特种设备监管机构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的总称。
10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单位,不可以为自然人
10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也可以是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104、发现隐患后,由安全管理人员确认隐患大小,并判定是否立即停止作业、整改。
103、若隐患没有及时整改,书面告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后,无需停止使用设备
102、特种设备报废后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01、对于因生产等原因不能(或难以)及时整治的隐患,都必须及时予以消除。
100、对于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指令书》或检验检测机构《检验结果通知单》提出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填报《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回复报告书》,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相关安全监察或检验检测机构确认。
99、对在本单位日常检查、定期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和政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监察中发现的特种设备隐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隐患治理工作,保证必要的隐患整治资金,并及时安排时间进行整治,必要时停止运行该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