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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特种设备爆炸事故指特种设备承压部件发生破裂,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
2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使用或停产停业整一万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0、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9、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严重事故、严重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8、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7、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6、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5、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如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14、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