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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7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财政和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单位自评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除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单一来源适用情形以外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单一来源实施政府采购。
不符合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或因时间紧急、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各单位需报消防救援局同意后,按国采中心有关办法执行。
除批量集中采购由消防救援局统一委托国采中心组织实施采购外,各单位应当就本单位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自行委托国采中心实施采购。
集中采购的主要形式有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卖场和电子竞价等。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