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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
8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8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上级主管部门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8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8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不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但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8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79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7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7《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76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