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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方能发包、出租。(第十五条)
5.《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第十四条)
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十四条)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相同。(第十一条)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第九条)
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行业,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
9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96《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可以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9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9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