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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第八条)
9.《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无须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四条)
8.《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
7.《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承包、承租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企生产资质、证照和条件,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方能发包、出租。(第十五条)
5.《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第十四条)
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十四条)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相同。(第十一条)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第九条)
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行业,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