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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第十七条)
1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
1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第十四条)
1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第十四条)
1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第十四条)
10.《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第八条)
9.《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无须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四条)
8.《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
7.《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承包、承租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企生产资质、证照和条件,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方能发包、出租。(第十五条)
